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法律咨询: 1373877865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11日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hzxsyytls.cn/

 崔波律师,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被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判决书有被告可申请执行的内容,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比如说被告是公司,给员工办理退休,而员工不想退休,这个时候是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的,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崔波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规定: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五、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的;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八、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九、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十、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十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四、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五、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代履行: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的崔波律师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律师: 崔波 [温州]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3877865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被申请强制执行有什么影响吗 楼上漏水法院如何强制执行
  • 2.执行庭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 3.哪些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 拖欠工资强制执行如何申请
  • 4.法院强制执行的强拆程序 税务局强制执行流程
  •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需要多长时间 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738778655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7387786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