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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中常见的“洗钱”行为 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

2021年5月17日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hzxsyytls.cn/

  崔波律师,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审计实务中常见的“洗钱”行为

  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于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



  就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而言,洗钱可以分为放置、培植以及融合三个阶段。在放置阶段,主要是将来自于犯罪活动的现金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在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蔽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性质,例如通过;空壳公司;账户,或平衡贷款,或将资金在不同国家银行间迂回移动,给犯罪收益披上伪装的外衣,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在融合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的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经济和金融体制中。但具体到洗钱的方法,则多种多样,究竟要采用什么方法,这和洗钱者所处的地区、执法环境等因素有关。审计中常见的洗钱方法主要有:


  通过购买有形资产、有价证券洗钱。洗钱者可以利用犯罪收益购买房地产、小汽车、贵重金属、钻石珠宝等有形资产,也可以购买股票、债券、银行票据、保险单等有价证券,然后再出售或转手,达到洗钱的目的。购买资产时,洗钱者往往是低价购买,然后再按资产的实际价格出售。这样一来,犯罪所得就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来源。洗钱者还可以通过中间公司向股市渗透资金,抬高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价格,然后卖出股票,取得形式合法的收入。


  通过伪造企业盈亏额洗钱。洗钱者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伪造企业盈余额,从账面上看企业获取了巨额利润,而事实上这些企业实际利润很小,账面利润和实际利润之间的差额用犯罪收益来弥补,从而使犯罪收益合法化。特别是一些洗钱者通过在多个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操作,使一些企业盈利,另一些企业亏损,从而使资金的流转形式上合理化。通过在一系列企业间运作资金,资金再通过杠杆的作用,洗钱的数额倍增,而且过程更为复杂、隐蔽,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通过;空壳公司;洗钱。;空壳公司;是一种只存在于纸上的公司,不参与实际的商业活动,仅作为资金或有价证券流通的管道。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虚构业务,将犯罪收益以业务的形式存入该;空壳公司;的银行账户。


  通过信托方式洗钱。信托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实践中,洗钱者首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将这家公司通过信托合同交由受托人管理,同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最后将存于其他账户上的犯罪收益汇入该公司的账户中,再以受益人的身份收取这份;信托收益;,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通过;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洗钱。在这种方法中,国内母公司故意以虚高的价格从国外的子公司订购货物。例如,某批货物实际价值仅有50万美元,最后却以120万美元的价格成交。母公司付款时按子公司开出的120万美元的发票付款,而子公司以实际价值50万美元的发票入账,二者之间的差价由子公司将其存入国外的特定账户中。







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

  1、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



  1、谁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监管者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2、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是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的服务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律师: 崔波 [温州]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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