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波律师,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崔波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崔波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1-甲基-4H-s-三氮唑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
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
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