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波律师,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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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3.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的审判程序简化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避免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也符合当今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趋势。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活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是否应当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所作的处理结论。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
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程序问题主要有:诉讼期限的延展;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人民法院用裁定处理的实体问题主要针对执行中的诉讼,例如减刑、假释等。
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