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波律师,温州刑事会见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行政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其主要特点有:
一、抗诉案件的严格性。抗诉只能对有证据证明原法院判决、裁定确实错误,或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提出抗诉。抗诉只能一案一抗,不能合并抗诉。
二、抗诉对象的特定性。依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所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包括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而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经过二审终审而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案件的程序性。抗诉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否则便不发生法定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出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才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对再审程序的制约性。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抗诉一经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则必然引起案件的再审。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抗诉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抗诉法人条件有哪些
检察院的抗诉
抗诉的分类
如何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的问题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本人认为,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 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
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
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况且,在刑事审判领域中要达到司法公正,其含义无非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罚当其罪; 的标准。任何违背这些原则和标准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而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强调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而没有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以纠正量刑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也没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给二审法院加重工作负荷的问题,同时也违背 ;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应缺陷,使之更符合刑事立法原则和宗旨,确保公正司法。
延伸阅读: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在诉讼中公正要优先于效率,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并且,我们还要说的是上诉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保持公正的程序,那么基于人都是自由的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亦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而第1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只有申请抗诉权,不像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权力均衡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提起抗诉的前提是否符合三者的共同要求,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但是,当检察机关因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不很严重或其它原因不抗诉而怠于行使抗诉权时,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上诉不加刑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类推问题
上诉不加刑原则应遵守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