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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马某某故意杀人案案例

2023年10月21日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http://www.hzxsyytls.cn/

基本案情
    案发前,被告人马某国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2015年5月5日23时许,贵州籍男青年张某五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110号敲门寻找贵州籍女青年杨某,引起正在隔壁喝酒的马某国及女青年杨某的弟弟不满,二人责骂了张某五,张某五遂返回。马某国和杨某的弟弟出门看见张某五的同伴吴某、李某、吴某某等人站在路边,继续责骂吴某等人,并将手中的啤酒瓶砸向吴某等人,致双方对骂。后李某将烟蒂扔向马某国,马某国遂上前与吴某、李某及随后赶来的李某兵互殴,吴某某持棍与女青年杨某的弟弟互殴,杨某的弟弟不敌逃走。互殴过程中马某国用刀捅刺李某兵、吴某、李某,致被害人李某兵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致被害人吴某、李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国逃走。2015年5月7日15时20分,被告人马某国被警方设卡拦截抓获。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马某国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5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浙温刑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某国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浙刑终000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马某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分析
    一、关于本案上诉人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的问题。
     从学理上来看,律师认为,激情杀人本质上是一种突发行为,没有经过预准备,而是临时起意,因一时冲动实施了杀人行为,其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无疑弱于经过蓄谋而杀人的情况。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冲动是一种基于某种刺激而使行为人的感情极度强烈,理性控制很薄弱的心理现象,在冲动的状态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是有所减弱的。例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冲动因素对于药家鑫实施杀人行为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由于激情杀人的行为属于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情况,并且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对于激情杀人的行为人应当贯彻“从宽”的刑事政策。
     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对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做了界定,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激情杀人符合刑事政策中从宽政策的要求,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呼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属于刑事法律,但是作为贯穿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全过程的指导政策,应当适用在刑法实践中,影响最终的量刑。

二、关于是否应当对马某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法律标准,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后果是否极其严重,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极其严重做相应的调整。律师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不应当对马某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从犯罪行为来看,其手段达不到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的程度;
     第二,从主观恶性来看,马某国并非预谋杀人,亦非性情残暴动辄肆意杀人;
     第三,从犯罪后的态度看,上诉人实施犯罪后主动要求赔偿受害人,希望有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机会;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错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过意图;
     第四,从我国刑法及刑事政策的发展来看,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一大趋势。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不论是立法上逐步削减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进一步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还是司法上对死刑罪犯尽量适用死缓,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均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死刑适用的谨慎和严格态度。就本案而言,马某国先有杀人情节,后积极悔过,赔偿家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因此,律师认为,不应对马某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马某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马某国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马某国的父母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马某国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崔波律师


文章来源: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律师: 崔波 [温州]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电话:1373877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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